【最新修法】勞動部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勞動保2字第1110150768號
核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致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依該法第一百零三條選擇適用該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三規定辦理:
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失能年金或失能一次金給付者,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老年年金、老年一次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請領條件。
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
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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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高漢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