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法】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國防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教育部 令 國規委會字第1110323583號
臺教高(二)字第1110106160A號
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
附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
部長 邱國正
部長 潘文忠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十 條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七日入學。
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因病、傷、懷孕或分娩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一年;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五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中等學校
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休學:
一、自費學生、自費研究生自請休學。
二、因病、傷、懷孕或分娩,檢附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
明。
三、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附子女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一年,第三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三年,且均不計入
休學年限內。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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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高漢電子報